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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油漆桶属于危险废物 顺带收购构成犯罪

时间:2020-09-04 09:10:44 点击次数:
        近日,浙江省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和海宁市法院、检察院、财政局、司法局组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小组,与赔偿义务人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某就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细致全面的磋商,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据悉,这是海宁市首个个人作为赔偿义务人、首个环境污染犯罪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也是嘉兴市2020年首场磋商会,磋商的成功对于进一步完善嘉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具有积极意义。
 
  21.2吨废弃油漆桶直接堆放在泥地上,严重污染环境
 
  2017年7月~2019年1月,曹某某等人在海宁市长安镇城东村陆金宝木材经营部附近,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收集废弃油漆桶的经营活动,并将收集来的废弃油漆桶经压榨(或未做任何处理)直接堆放在泥地上,数量达21.2吨。
 
  经检测,采样的土壤点位中有部分点位中的间二甲-笨、对二甲-苯、邻二甲-苯浓度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污染了周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废油漆桶属于危险废物,必须交由具备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即构成污染环境罪。
 
  “曹某某随意堆放油漆桶的行为严重污染了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海宁分局副局长柴张华告诉记者,“办理过程中,曹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在得知其有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的意愿后,我们随即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确定损害程度及赔偿数额,并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
 
  根据评估意见,曹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合计13.1万元。磋商会后,赔偿义务人曹某某当即缴清了赔偿金。
 
  “通过磋商达到损害赔偿的目标,对以往追责方式的有力补充,很好地破解了‘企业污染,百姓遭殃,政府埋单’的困局,凝聚起了更强的社会环保共识”柴张华表示,下一步,海宁市将继续以高压态势打击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把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到了实处,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得到充分体现。
 
  嫌疑人认罪认罚,主动赔偿损失
 
  随意处置废弃的油漆桶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不仅要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而且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一个个废弃油漆桶经压榨或不经处理被随意堆放在泥地上,重量竟达21.2吨。”面对检察官的审问,犯罪嫌疑人曹某某追悔莫及,“我们这个废品收购站主要还是收购废铁的,废弃的油漆桶只是顺带收的,如果知道犯法,我肯定不会这么做。”
 
  正是因为不依法依规进行回收,经营废品收购的曹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而站上了法庭接受审判。
 
  记者了解到,案件在移送至海宁市人民检察院后,在承办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下,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最终,海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处罚金5万元,并禁止曹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从事处置危险废物相关的营业活动。
 
  “鉴于本次赔偿义务人曹某某主动赔偿损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量刑时我们予以酌情从轻,实现了追究个人责任和修复公共环境的双重效应。”海宁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林小芳介绍说。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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