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
时间:2020-10-21 08:39:13 点击次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我省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的,转移利用单位应在固体废物转移出省前,将有关材料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现将有关备案要求通知如下:
备案材料应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材料目录详见附件。邮寄地址:济南市经十路3377号;邮编:250101;联系电话:(0531)66226693。
请各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将有关要求告知辖区内相关企业,并督促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的单位按照要求履行备案程序。省生态环境厅收到备案材料后,将依法向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备案信息。国家出台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备案的具体规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备案材料目录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9月15日